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8050号
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麻中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