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8802号
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iv>
法定代表人:麻中新。
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炜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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