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艳鸽,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吴庄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宋聚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侯钦领,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侯钦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尚建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易新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