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64号之一
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交叉口西两公里*****。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豫1002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995.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16995.89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