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64号 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交叉口西两公里*****。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16995.89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995.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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