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464号之二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交叉口西两公里*****。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97元,由***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