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36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对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0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0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211193.71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96.8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496.91元”后加入“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9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1元;鉴定费50000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89.62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10.38元”。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刘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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