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36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对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0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0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211193.71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96.8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496.91元”后加入“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9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1元;鉴定费50000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89.62元,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10.38元”。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