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368号
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灞陵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七里店**社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