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4635号
原告:岳邦国,男,生于1983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身份证号码:41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5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身份证号码:41232519********。
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阁街村。
法定代表人:**笑,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邦国与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岳邦国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岳邦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邦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8元,减半收取计5119元,由原告岳邦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靳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