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66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纪维,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965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雯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汪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