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钧,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蔚。

上诉人***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14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系侵权纠纷,上诉人提起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雇佣合同不是法律规定的财产利益纠纷,原审裁定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有误。二、案涉《劳务雇佣合同》只约定雇佣纠纷中工资支付及保险费支付等的纠纷处理,未约定发生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审裁定以合同约定管辖,无限扩大了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三、被上诉人***和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提出了答辩,应视为构成应诉。四、上诉人受伤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多个被上诉人目前也在该地施工,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责任系因其履行劳务雇佣合同义务所造成。被上诉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条款系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该约定亦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院**楼**902,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移送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和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对管辖异议进行了答辩即应视为构成应诉系对法律理解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葛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