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12民初3354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本案于2025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元。审理期间,原告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权利作品为8幅。事实和理由:“千库网”(网址:https://588ku.com/)是原告为原创作者与作品购买者搭建的原创作品网络交易平台。原告通过与作者签署相关合同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并发表于原告所经营的网站千库网,双方约定原告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不特定第三方就涉案美术作品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提起权利主张展开维权并获得赔偿。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所认证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权利作品。原告认为,其作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擅自使用原告权利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有鉴于此,原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依据不足。案涉8幅作品中,部分作者与某公司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版权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某丙公司,但作品发表时间不在合作期间内,不能证明某丙公司享有作品著作权。且原告没有提供作品著作权由某丙公司转移至原告的权利转让文件,无法证明原告已经合法受让了该部分作品著作权,案涉作品权属流转过程存在问题。二、被告不存在恶意侵权,并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微信公众号“宁波某go”中使用案涉作品的文章均系公益属性,用于活动预告、生活资讯等,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不存在商业牟利,被告并未通过发布该内容获取经营性收入,法院在酌定赔偿时应充分考虑该情节。三、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10000元明显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完整的收益和合理维权凭证,其主张的10000元赔偿请求远超类似情形下司法实践的普遍判赔标准,该赔偿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原告在其所运营的千库网上就案涉作品的授权定价仅为79元/张,价值远低于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
一、案涉作品情况
(一)作品名称《博士帽毕业证学位PNG素材》,美术作品,2019年3月10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杨某(ID:24539332)。2020年6月4日,某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二)作品名称《臭豆腐小吃》,美术作品,2019年3月31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ID:26037798)。2020年11月23日,某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三)作品名称《房屋租赁租金矢量图》,美术作品,2020年12月29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李某(ID:25114180)。2020年6月4日,某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四)作品名称《汉服古装印花服装插画》,美术作品,2018年9月26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ID:10178977)。2020年11月23日,某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五)作品名称《金融经济税务财务》,美术作品,2020年2月20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ID:26037798)。2020年11月23日,某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六)作品名称《千库原创夏天西瓜简约风手机配图》,美术作品,2018年6月29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杜某(ID:10590814)。2020年7月7日,某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7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七)作品名称《手绘教师划重点》,美术作品,2020年7月19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刘某(ID:10635530)。2019年12月25日,某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八)作品名称《执勤的警察人物》,美术作品,2019年11月10日发表于千库网(588ku.com),作者薛某(ID:26037774)。2020年11月25日,某乙公司作为千库网的所有人及运营方与作者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委托作者进行创作,作者通过千库网ID上传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归某丙公司所有,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上传时间早于本协议签署时间的作品亦适用本协议约定。
某乙公司为网站域名588ku.com的ICP备案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上述作品发表页面均有“版权归属千库网”文字。2023年10月26某乙公司公某丙公司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某丙公司公某乙公司公司系关联公司,2021年10月7某乙公司公司某丙公司公司以自身名义代为运营千库网并以自身名义代为签署合同,自2021年10月7日起千库网运营方变某乙公司公司并进行相应的ICP备案变更,其相应权利同时转某乙公司公司,某乙公司公司以自身名义独立运营千库网并对外签署合同。2026年1月22某丙公司公司与某乙公司公司补充出具《关于千库网经营主体、ICP备案变更及权利移转情况说明》,再次确认前述代运营千库网并采购相关作品的情况,并某丙公司公司代为签署版权归属文件并实际上传于千图网的作品权利移某乙公司公司,案涉4幅作品《博士帽毕业证学位PNG素材》《房屋租赁租金矢量图》《千库原创夏天西瓜简约风手机配图》《手绘教师划重点》的著作权归某乙公司公司。
二、被告及被控侵权行为
被告的经营性质和规模:被告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某乙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7月3日使用重庆某有限公司电子取证平台对8篇微信公众号文章网页进行取证,发表账号均为“宁波某go”(微信号:XXX),认证主体为被告某甲公司,取证情况如下:
1.文章《是时候重返校园了!主题纪念票即将开售》发表时间2019年8月16日,其中,“现在,我们也将这款纪念票——”文字上方配有博士帽与毕业证学位配图。
2.文章《【舌尖上的地铁】长沙臭豆腐VS绍兴臭豆腐,究竟哪个好吃?!》发表时间2020年1月10日,其中,“因而臭豆腐即是香豆腐”文字下方配有臭豆腐小吃配图。
3.文章《事关出租房!宁波最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发表时间2023年12月8日,其中,“01问:《条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是什么”文字上方配有房屋租赁租金矢量图。
4.文章《在轨道交通,邂逅一场穿越时空令人震撼的汉服盛宴》发表时间2019年10月11日,其中,“当汉服遇见樱花”文字上方配有汉服古装印花服装插画。
5.文章《多退少补!3月1日开始》发表时间2023年2月10日,其中,“2022年度终了后……”文字上方配有金融经济税务财务配图。
6.文章《高温来袭,宁波某纳凉区增至14个,新增饮水机!》发表时间2019年8月2日,其中,“小某在此也呼吁大家……”文字上方配有夏天西瓜配图。
7.文章《申领居住证,宁波有大变化!》发表时间2021年10月9日,其中,“‘浙里办’申领操作步骤”文字上方配有手绘教师划重点配图。
8.文章《@宁波人,医保新变化、违停先提醒不处罚、放假通知来了……》发表时间2021年8月20日,其中,“违停先提醒不处罚”文字下方配有执勤的警察人物配图。
经比对,第6篇文章配图夏天西瓜与案涉作品(六)的右半部分带吸管的半个西瓜图在构图、元素等方面基本一致,没有使用案涉作品(六)的左半部分“夏之味”艺术字体;其他图片与相应的案涉作品在背景、构图、元素、色彩、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审理期间,原告确认上述被诉侵权作品已删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案涉作品源文件及属性截图、千库网发表页面截图、管理后台记录录屏、作者信息管理后台截图、《版权合作协议》《版权归属协议》、ICP备案信息查询截图、《情况说明》《ICP备案变更及权利移转情况说明》、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侵权页面截图、被告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信息截图,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作品,体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和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版权合作协议》《版权归属协议》约定,某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对签约作者在合作期内及协议签订前通过千库网指定ID上传的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原告提交的案涉作品psd格式源文件及属性截图、千库网发表页面、后台管理系统录屏、作者信息管理后台截图显示的作者ID、姓名可与《版权合作协议》《版权归属协议》相互印证,证明案涉作品系由作者在合作期内或协议签订前使用千库网合作作者ID上传,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根据其与作者的版权归属约定对相应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现某丙公司就千库网运营情况、作品权利转移、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说明,某乙公司与作者签约的时间为2020年11月,虽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说明的千库网运营主体交接时间2021年10月不符,但与千库网的ICP备案主体审核通过时间2020年10月可相印证,故本院对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做出的情况说明予以采纳,认定某乙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对案涉作品著作权权属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比对,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在构图、色彩、背景等方面与原告案涉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上述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现原告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作品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维权进行取证、聘请律师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