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616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