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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巢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治国、梁兴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院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合肥市德英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