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094号
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始信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众称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原告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