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始信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629518。
法定代表人:高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
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开山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70.20元[其中支付违约金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0.2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