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4民初208号 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鲁北钢材市场2区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日,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5日,汉族,现住山东省陵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德州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