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83民初404号之一
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保全费1175元,合计2629元,由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法官助理胡玉玲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