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中央山水3-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3MA4CGMC093(1-1)。
经营者:王明该,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中央山水3-2-801。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苑综合楼A座2单元19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491694X5。
法定代表人:孙华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鲁贵连,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贵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枝江市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