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59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综合楼A座2**19层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恒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