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匡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6565号之一
原告:上海匡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匡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19元,减半收取5,759.50元,财产保全费4,379元,合计诉讼费10,1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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