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351号
原告: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999弄2临。
法定代表人:俞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睿璇,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黄旦荣。
原告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