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2884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7,867.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7,867.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