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503号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泷飞轮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泷飞轮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5月22日,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4.56元,由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谯 烨
书 记 员 谯 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