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2236号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53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