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1941号之二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能够和解,原告愿意撤诉,应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