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1941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1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保全申请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杰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