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415号
申请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94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以(2020)鲁1425执保381号案件对被申请人山东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颜 静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宋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