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7318号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阳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预应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吉胜路西侧自编B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7090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预应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预应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