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532号 原告:柳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B座15层1507、1508、150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柳州***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以及第三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4225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742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合作承建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市新交通系统轻轨一期项目,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向被告项目供应现浇梁锚具、**设备等材料。为配合项目尽快实施,具体由城建公司向原告提交订单,采用先发货再由原告和亚欧公司补签合同的形式处理。根据城建公司的要求,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被告送达了价值474225元的货物。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亚欧公司补签了合同。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城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城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亚欧公司的注册地虽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但其现在的实际营业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亚欧公司(买方)与***公司(卖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阿斯塔纳市新交通系统轻轨一期(机场至新火车站路段)工程项目现浇梁锚具及**设备采购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亚欧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有关产生争议的,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中,亚欧公司表示,虽然该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但自2016年9月起,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城建大厦,自2022年8月起,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变更至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亚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城建大厦租赁合同》予以证明。租赁合同显示,亚欧公司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写字楼的B座第十一层部分单元用于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根据现已查明事实,本院可以认定,涉诉合同签订时亚欧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虽然亚欧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但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根据亚欧公司与***公司的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管辖权争议与第三人中油公司无关,根据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本裁定不将中油公司列为第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车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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