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7128号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阳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6873Q(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韶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A区综合楼1座三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KBMN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韶武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