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

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与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685行审31-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招远市初山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所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作出招国土资罚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3月开始动工占用招远市金岭镇山里***村西西山的山里***集体土地建设公司管理房,该项目非法总占地面积394㎡,其中非法建筑物占地面积184㎡,地,地面硬化占地面积210㎡地类型:耕地390㎡,4㎡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公司管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招远市金岭镇山里***集体土地394㎡;2、限期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4㎡招远市金岭镇山里***的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4㎡和其他设施水泥硬化的210㎡,恢复土地原状;3、对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招远市金岭镇山里***集体土地394㎡土地并处罚款,按照耕地每平方米25元有林地每平方米20元处罚标准,计¥:9830元(玖仟捌佰叁拾圆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招国土资罚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招国土资罚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未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招远市金岭镇山里***集体土地394㎡,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4㎡招远市金岭镇山里***的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4㎡和其他设施水泥硬化的210㎡,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招远市绿之源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杰红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