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财保128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湖光********。

法定代表人:林静。

被申请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综合体******房div>

法定代表人:赖新才。

申请人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20年12月22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3091.8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3091.8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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