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湖光北区8栋4**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上午综合体一期4幢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0〕第0660号仲裁裁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向吉林省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62677.26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吉A×××**机动车,本院已查封车籍,未实际控制车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保全案号为(2020)吉0194财保128号】了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坐落于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商务综合体三期7#、8#、9#楼1802号、1803号、1804号、1812号、1813号、1814号、1815号7套房屋。其中1812号、1813号、1814号、1815号4套房屋设定有第三人抵押登记,2023年4月26日,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本院依法将1812号、1813号、1814号、1815号4套房屋处置权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外人对本案查封的剩余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坐落于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商务综合体三期7#、8#、9#楼1802号、1803号、1804号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 本院已依法对长春***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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