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保20号
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亭,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黄磊,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请求保全被告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吉0204执1511号案件中对赵文革享有的到期债权[含本金2420589.1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为2213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00364.27元),以上债权合计金额为2860421.40元],停止对被告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并对赵文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街XX镇XX层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XX)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拍卖款予以查封,停止支付;2.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担保人刘汉斌以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132.51平方米,房号:178XX020,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汪嘉海以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75.9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为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吉0204执1511号案件中应收的全部执行款(包括拍卖赵文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街XX镇XX层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XX)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价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汉斌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132.51平方米,房号:178XX020,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
三、查封担保人汪嘉海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75.9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
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