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初434号
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
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884,921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到实际给付时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对于本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工程名称为华润紫御温泉度假村温泉改造项目,地点为昌邑区桦皮厂乔屯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设备基础、配套图纸范围以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甲方指认的现场零星项目。同时协议中约定了开竣工日期、工程面积、总造价、质保金等。对于付款进行了约定,工程结算款的95%抵房款;协议签订以后,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且如期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2018年7月16日,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工程名称为华润紫御温泉度假村温泉会议中心项目,地点为昌邑区桦皮厂乔屯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设备基础、配套图纸范围以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甲方指认的现场零星项目。同时协议中约定了开竣工日期、工程面积、总造价、质保金等。对于付款进行了约定,工程结算款的95%抵房款;协议签订以后,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且如期施工完毕。现,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施工结束,于2019年02月27日递交了结算书交接单一份,该结算书中声明两份承包协议结算款为:华润紫御温泉度假村温泉改造项目(装饰部分)结算金额人民币:2,904,210元;华润紫御温泉度假村温泉改造项目(土建部分)结算金额人民币:7,420,108元;华润紫御温泉度假村会议中心项目(装饰部分)结算金额人民币:2,560,603元,同时将结算及竣工图纸一并提交,被告公司已签收。2019年02月28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了《验收记录整改通知单》一份,要求原告公司对温泉改造部分及会议室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合计75项。原告公司整改后于2019年03月29日向被告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由被告公司负责人员进行签收,直至今日,被告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1.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项目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内审查完成;2.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审查完成并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3.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如甲方拒绝决算或不及时决算,决算价格以乙方提供的决算文件为最终依据。原告方已经以书面的方式正式通知被告公司,两份工程承包协议的结算数额合计人民币:12,884,921元,应为工程结算数额。对于工程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对于被告公司尚欠12,884,921元工程款未给付利息的问题,在原告方已经提交完毕相关的竣工、结算等资料(包括函告等等,明确载明函告的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后,被告公司依法应该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可是被告方一直以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完全是一种违法违约行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给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人民币12,884,921元债权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利,完全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本案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工程系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原公司名称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泉度假酒店)开发建设的酒店项目,是该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并且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是关联企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是杨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作为发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依法应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了索回工程款,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
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事案件,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12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对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其请求标的额不符合本院级别管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 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