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6,517,2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9月4日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到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籍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民
审判员 邱连彭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