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3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332号江畔人家三期1号楼1-3层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淑娜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仇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