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168号
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省**市。
被告:**市钎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第三人:**,住**省**市。
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钎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另行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