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168号 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省**市。 被告:**市钎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第三人:**,住**省**市。 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钎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另行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