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6,517,25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债权,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