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2430号
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新址北环路南察尔森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与被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