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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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1民初2204号
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