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1民初1293号
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经营部经理。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