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1民初2978号
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常筱兵,男,43岁,汉族,物业经理,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筱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筱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