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5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济铁中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济铁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