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鲁民辖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济铁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系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涉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有效,该案也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所属的地方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20日,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卖方)与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买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为“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现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产品款34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八条关于“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争议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鉴于原审原告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起诉方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