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济铁中商初字第9号
原告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三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是本案涉案的《软件销售合同》系普通商品买卖合同,并非所属任何独有领域(包括铁路)专有专用,且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专用于铁路及设施,因此本案不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之内。二是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我院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我院的辖区为济南铁路局管内的行政区域,原告向我院提起的诉讼,在我院的辖区内。因此,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家庄开发区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