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执1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50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伟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潘习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