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0109民初1130号
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达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被告法定代表人胡苏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成品货物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了公共卫生厕所货物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拖欠货款790000元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货款79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9954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承担利息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原告亿能达公司(乙方)与被告安信公司(甲方)签订《成品货物供货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阜康市上户沟乡、水磨沟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一水磨沟乡一乡村旅游开发一水磨沟村乡村旅游开发一公共卫生厕所货物,合同总价款790000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应支付95%的货款,质保1年期满后支付剩余5%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提供了公共卫生厕所货物。该项目已于2018年5月4日验收合格。其后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成品货物供货合同》、采购产品验收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被告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000元; 二、被告阜康市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9540元【利息以货款750500元(790000元×95%)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货款7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货款7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2.7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50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朝阳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