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兵100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利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99518U,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36664元,执行费1949.96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红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社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利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春雷
审判员韩新民
审判员*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